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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国家发展规划居于规划体系最上位、起统领作用,它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为支撑。按照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专项规划的定位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其编制的要求是“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对特定领域提出的战略任务”,因而国家级专项规划是落实发展战略任务的行动计划;对地方专项规划,要求符合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此外并没有提出具体要求。在规划管理上,《意见》要求,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地方专项规划应严格遵守这个编制原则,避免规划数量过多、质量不高、衔接不充分、交叉重叠等问题。
总的来说,地方专项规划编制应坚持三个原则:一是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二是国家战略在地方实施,三是评估和监督考核相结合。
适当控制专项规划编制数量。“十四五”期间需精简专项规划的数量,属于部门日常工作和法定职责的不需要再以规划方式体现,地方专项规划应体现出地方特色,而不是部门特色,体现出多部门协同的行动能力。应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做好安全、稳定、应急和综合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规划。“十四五”期间尤其需要关注地方综合风险管理的专项规划制定,提升地方应急能力。市县层级的专项规划数量更需要严格控制,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发挥规划预期管理的功能。
进一步明确地方专项规划编制时间。对于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应聚焦事关国家长远发展的大战略、跨部门跨行业的大政策,以及具有全局性影响的跨区域大项目,其约束条件是“属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这也应成为地方专项规划编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和约束条件。与此同时,地方专项规划是国家战略在地方实施的行动计划,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一般来说,先有国家发展规划,然后编制地方发展规划,同步编制地方专项规划。但在实践中,地方专项规划编制往往早于或同步于国家发展规划。因此,需要科学调整地方专项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之间编制的时间顺序,突出其落实和操作功能。
严格地方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对此,应强化评估和考核,发挥政策执行平台和项目的综合体功能。地方重点专项规划本质上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畴,必须严格遵守决策程序,提升专项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规划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因此对专项规划评估显得尤为重要。评估不仅应包括中期评估,而且对全过程的评估都要跟进。全过程评估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如建立国家或地方规划信息基础平台、推进规划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和归集共享、动态监测规划执行等。除此之外,可考虑将地方专项规划的执行嵌入政府考核体系之中,以提升执行力度。这样一来,启动专项规划评估必然涉及考核,从而就会形成约束地方专项规划编制的新机制,推动专项规划在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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