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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市本级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运办发〔2016〕38号)、《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运办发〔2017〕42号)以及市编办关于市直单位行政职能调整的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权力清单中231项行政职权的行使主体、承办机构予以调整,其中调整行政职权的行使主体27项、调整行政职权的承办机构204项。
现将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本部门权力清单的调整工作。对职能调整新增事项、变更承办机构的事项,要及时做好承接工作,逐项修改行政职权的相关要素,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职能调整不再行使的行政职权事项,要立即从权力清单中予以删除,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附件:1.市政府调整行政职权行使主体的事项目录(27 项)
2.市政府调整行政职权承办机构的事项目录(20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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